关于临床进行“青霉素、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皮试的规定宁一院医[2009]23号各有关科室:鉴于目前临床医疗工作中“头孢菌素类抗生素”使用越来越广泛,“头孢菌素类抗生素”过敏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引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为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减少医疗纠纷,根据有关规定,对本院临床有关“青霉素、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的皮试进行规定如下:1、青霉素与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有交叉过敏反应,但由于两类药物在化学结构上的不同性,因此禁用“青霉素皮试液”代替“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皮试液”进行头孢菌素类抗生素过敏试验
2、根据2005年版《中国药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委员会编写的《临床用药须知》的有关条款,对接受青霉素类药物治疗的患者,我院原执行的“停药超过24小时,需重新做皮试”的规定,调整为“停药超过72小时以上,须重新作皮内试验”
3、因国家未有“在使用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时需作过敏试验”的相关规定,因此,在临床上使用“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时原则上不做“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皮试”,但如果药品使用说明书有规定需作皮试者或者有“事前、建议、最好进行皮肤敏感试验为宜者”,则必须做皮试
根据《中国药典》:对青霉素过敏患者应用头孢菌素类药物时必须十分谨慎:“应根据患者情况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应用
其中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或即刻反应者,不宜再选用头孢菌素(包括口服类药品)
”4、临床上因病情需要使用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时,医师在使用前必须仔细询问患者有无青霉素及头孢菌素过敏史,并向患者或其监护人讲明使用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时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应在病案中予以记载
5、规定需作皮试者,必须做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皮肤敏感试验
皮试液由所拟用药物配制,配制皮试液所用药品费用由患者承担,医师在确定进行做皮试前必须向患者或其监护人讲明,由患者或其监护人在病案中签字认可
6、对使用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药物的患者,用药时应注意观察,备好抢救药品,有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