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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与工商行政管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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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与工商行政管理的关系如果说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规范是从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角度出发的, 而新出台的《物权法》则是以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为重要原则。《物权法》 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了保护公有、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如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任何单位”当然包括工商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物权是具有 “排他性” 的权利 , 物权可以约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因此如果工商机关要对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涉及财产内容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就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并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典型的如 , 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确需进入非经营场所私人房屋时, 如果没有依法提请有权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而自行强行进入私人房屋, 便是侵犯了公民对房屋住宅的财产权。因此可以说, 《物权法》从保障和维护行政相对人民事权利的角度进一步强化了工商机关行使公共权利的法治化要求。一、物权法与企业注册登记的关系( 一 ) 关于公司设立时以非货币首次出资问题。要作出正确的审查意见, 登记人员就必须掌握《物权法》关于物权变更的相关原则规定。具体如何判断 ,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出资财产的性质进行区分。1. 如果股东 ( 或发起人 ) 是以房产、 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出资的 ,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 ; 未经登记 , 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有必要注意的一点是, 在实践操作中股东( 或发起人 ) 要以房产、 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作为首次出资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因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 办理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前用于出资的不动产就必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登记到拟设立公司的名下, 但此时拟设的公司因尚未经过核准登记而不具有主体资格, 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做法, 不具有主体资格不能登记为物权的所有者, 即不动产不能登记到其名下。即股东( 或发起人 ) 在公司设立前根本无法获得将作为出资的不动产登记到拟设立公司名下的相关权属证书。2. 如果股东 ( 或发起人 ) 是以动产作为出资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登记机关审查出资财产权是否转移关键就在于审查出资人是否将动产交付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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