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司法厅参加加中法律援助与社区法律服务项目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三方:湖南省司法厅(以下简称“湖南省”)中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NLAC)”)加中法律援助与社区法律服务项目的加拿大执行机构(以下简称“加方执行机构(CEA)”)(以上合称为“协议各方”)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中国商务部(MOFCOM)和司法部(MOJ)与加拿大政府通过加拿大国际发展署(CIDA)已经就合作开展加中法律援助与社区法律服务项目(CCLAS)达成协议,旨在中国支持和扩大法律援助和社区法律服务;鉴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将代表中国司法部执行本项目,而加拿大律师协会和加拿大IBM有限公司被加拿大国际发展署选定为本项目的加方执行机构;鉴于加中法律援助与社区法律服务项目的活动之一是支持试点省的示范法律援助中心(MLAC)以开发和测试法律援助工具的可复制性和在全中国提供法律援助的模式;鉴于湖南省(以下简称“试点省”)法律援助中心被选定为本项目将扶植一个示范法律援助中心的试点省份之一,而试点省也表明愿意成为本项目的试点省份;鉴于湖南省的示范法律援助中心是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协议各方达成以下协议:1.协议期限1.1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2008年3月31日为止,除非根据本协议的第五条的规定而中止。湖南贵州合作协议20054年4年12月223日加拿大—中国法律援助和社区会法律服务项目12.加方执行机构的责任2.1项目资助:2.1.1在协议期内,加方执行机构将提供由加拿大国际发展署拨款的总数达100,000加元(十万加元),用来资助示范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本协议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是指各类民事、行政法律代理和刑事辩护(包括调解、谈判、仲裁和诉讼)、法律咨询、简单的法律服务和推介。这些资金将专用于本项目期间的办案经费报销。这些资金的使用的前提条件是试点省保证长沙市各级政府提供一笔补充的和对等数额的资金来资助示范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本协议的附件A规定了付款的条件和时间。2.1.2加方执行机构将提供由加拿大国际发展署资助的总数达25,000加元的款项,用于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基础设施条件给示范法律援助中心,具体细节见附件B。2.1.3加方执行机构将提供由加拿大国际发展署资助的总值达24,000加元的款项用于示范法律援助中心执行公共法律教育计划。2.1.4加方执行机构将提供由加拿大国际发展署资助的总值达16,000加元的款项用于示范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技能培训。2.2技术支援:2.2.1加方执行机构将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合作组织会议和考察,邀请试点省和示范法律援助中心的代表参加。2.2.2加方执行机构将派技术专家帮助试点省设计、提供并监督公共法律教育计划以及示范法律援助中心技能培训计划的实施。2.2.3加方执行机构将协助试点省发展并实行:2.2.3.1资料收集制度2.2.3.2办公室管理制度2.2.3.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2.2.3.4报告制度以上制度将保证示范法律援助中心能够有效和负责任的运作。2.2.4加方执行机构将协助试点省设计、执行并监督示范法律援助中心的运作机制,以鼓励有关各方和提供法律援助,保证工作的可持续性和有效地触及并满足贫困和弱势人士的法律需求,特别是本项目的目标群体的法律需求,正如4.2.2所规定的那样。2.2.5加方执行机构将协助示范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与法律援助和本项目有关的科研工作。湖南贵州合作协议20054年4年12月223日加拿大—中国法律援助和社区会法律服务项目22.3管理2.3.1加方执行机构项目主任将便利提供第2.1和2.2条规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援。她将与省项目主任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项目经理密切配合来履行本协议。2.3.2加方执行机构项目协调员将协助监督本项目的工作并便利各方的联系。加方执行机构将负责与加拿大国际发展署就本项目进行联络和汇报。3.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责任3.1技术支援:3.1.1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将与加方执行机构一起组织访问考察和年度法律援助会议,向试点省提供机会学习和分享中国其它省份的同行在设计和提供法律援助工作上的经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将保证给试点省足够的代表名额,参加这些访问考察活动和会议。3.1.2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