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司法厅参加加中法律援助与社区法律服务项目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三方:湖南省司法厅(以下简称“湖南省”)中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NLAC)”)加中法律援助与社区法律服务项目的加拿大执行机构(以下简称“加方执行机构(CEA)”)(以上合称为“协议各方”)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中国商务部(MOFCOM)和司法部(MOJ)与加拿大政府通过加拿大国际发展署(CIDA)已经就合作开展加中法律援助与社区法律服务项目(CCLAS)达成协议,旨在中国支持和扩大法律援助和社区法律服务;鉴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将代表中国司法部执行本项目,而加拿大律师协会和加拿大IBM有限公司被加拿大国际发展署选定为本项目的加方执行机构;鉴于加中法律援助与社区法律服务项目的活动之一是支持试点省的示范法律援助中心(MLAC)以开发和测试法律援助工具的可复制性和在全中国提供法律援助的模式;鉴于湖南省(以下简称“试点省”)法律援助中心被选定为本项目将扶植一个示范法律援助中心的试点省份之一,而试点省也表明愿意成为本项目的试点省份;鉴于湖南省的示范法律援助中心是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协议各方达成以下协议:1
1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2008年3月31日为止,除非根据本协议的第五条的规定而中止
湖南贵州合作协议20054年4年12月223日加拿大—中国法律援助和社区会法律服务项目12
加方执行机构的责任2
1项目资助:2
1在协议期内,加方执行机构将提供由加拿大国际发展署拨款的总数达100,000加元(十万加元),用来资助示范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本协议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是指各类民事、行政法律代理和刑事辩护(包括调解、谈判、仲裁和诉讼)、法律咨询、简单的法律服务和推介
这些资金将专用于本项目期间的办案经费报销
这些资金的使用的前提条件是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