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析虚假诉讼的法律规范性质与检察监督浅析虚假诉讼的法律规范性质与检察监督 关键词 虚假诉讼 法律规范性质 救济程序 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潘黎威,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非法学)专业20XX 级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XX.05.164 一、 虚假诉讼概述 (一) 虚假诉讼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中对虚假诉讼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定义。虚假诉讼系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实行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定义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类型的虚假诉讼。故本文在恶意串通型的虚假诉讼的立场上加以分析。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概念一般包括如下要素: 其一,在主观目的方面,通过实行了规避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的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其二,在主体要件方面,存在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 其三,客观要件方面,恶意串通型的双方当事人采纳了虚构事实的方式,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提起诉讼,并且起诉、应诉,最后得到生效裁判。在恶意串通型的虚假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之间并无实质性争议标的,双方通常会采纳虚构事实,制造虚假证据的方式以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一方迅速以自认、调解、和解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从而取得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 其四,当事人恶意串通型的虚假诉讼会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案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损害结果。 (二)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几种典型案件类型 1. 民间借贷纠纷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债务人通过虚构对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提起诉讼,借此来转移自身财产 ,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此类案件在有关虚假诉讼的案件中比例占据比较高,同时该种虚假诉讼的证据的成本较低。 2. 离婚案件形式的虚假诉讼 典型构成为:夫妻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法院裁判过程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将一方的财产进行转移,后夫妻离婚时以期获得更多的财产。 3. 企业财产纠纷类虚假诉讼 该类多表现为企业控制人员与企业外第三人恶意串通,实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前转移企业财产的行为,从而损害公司企业债权人或企业员工的利益。 二、 对于《民诉法》第 56 条第 3 款、第 112 条的法律规范分析 《民诉法》将第 56 条第 3 款、第 112 条作为针对虚假诉讼的救济方式,分别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强制措施,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