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犯罪工具的认定与没收犯罪工具的认定与没收 王书剑 宋立宵 摘 要: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工具的认定及没收在尺度把握上存在差异
应综合考虑犯罪工具是否为实施犯罪“实行行为”而准备、犯罪工具与犯罪行为的联系是否紧密、没收犯罪工具是否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工具价值是否相适应而予以认定和决定没收
关键词:财物 犯罪工具 没收 罪责刑相适应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被告人驾驶从租车公司租来的一辆价值 20 万元的越野车,采纳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被砸车辆共 30 辆
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3000 元,构成了盗窃罪
车辆是否是犯罪工具,是否应当予以没收
法院以该越野车不是被告人本人财物为由,未判决予以没收
[案例二]被告人与同伙驾驶其与妻子共同出资 10 万元购买的家用轿车,到他人家中盗走财物价值 20 万余元,构成了盗窃罪
車辆是否以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法院认定该轿车为犯罪工具,但因系夫妻共同财产,将对被告人享有的一半财产权的相应价值予以没收
[案例三]被告人使用欺骗手段,驾驶其本人的家用轿车,将被害人从甲市拉到乙市其住处强奸,后又在轿车内再次强奸被害人
车辆是否是犯罪工具,是否应当予以没收
一审法院判决没收该轿车
二审法院以该轿车只是被告人临时为犯罪所用 ,而非专门或主要用于实施犯罪为由改判不予没收
[案例四]被告人使用其本人的一辆价值 20 万元的汽车,将一花店门前的盆栽若干盗走
经鉴定,盆栽价值 5000 元,构成了盗窃罪
车辆是否是犯罪工具,是否应当予以没收
一审法院判决没收该汽车
二审法院以罪刑不相适应为由改判不予没收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以上四则案例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工具的认定及没收在尺度把握上存在差异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犯罪工具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对此也莫衷一是,司法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