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法律规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 工作法律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XX〕258 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全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法律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法律规范 (试行) 为仔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XX〕163 号),制定本工作法律规范。 第一章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一条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到注册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市社会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在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级直管单位,统一到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公共业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区县(自治县)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公共业务办公室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指定管辖。 第二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 1),并出示以下证件或资料: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编办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批文等。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纳税关系的,还应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外地驻渝机构、分支机构或企业非法人,还应提供法人机构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第三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用人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 2);对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