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视居住的几个问题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
96年修订刑诉法时对监视居住的范围、期限和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修订得比旧法明确详实
但是,由于立法上的一些模糊概念和规范本身的不确定性,造成司法实践中把监视居住由限制人身自由变为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形成变相拘禁,违反了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
特别是我国98年10月5日签署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如何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我们必须加以研究的刻不容缓的课题
本文拟就监视居住的几个问题提出拙见
一,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而不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1]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做此规定,但是学者们普遍认为不能将监视居住变成变相羁押
[2]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文件也强调不得以监视居住为名实施变相拘禁
[3]实际上是确认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性质是限制人身自由
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人身自由之间有着质的区别
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主权和居止行动的自由
限制人身自由是指对法律规定的部分人身自由暂时中止其行使,但仍然保留其一定的活动空间和居止行动的自由
而剥夺人身自由是指完全限制人身自由,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已经没有自主的活动空间,不许可自主行动
简言之,剥夺是对人身自由的完全限制,限制则是部分剥夺人身自由
两者之间的临界点就是是否羁押
因为一旦实施羁押措施,便完全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被羁押人已经无法并且无权行使法律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
如果不需要剥夺而只是限制人身自由,则不应当进行羁押,否则便会超越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度造成侵犯人权的后果
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质的区别还表现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上
人权公约对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规定了一系列法律救济措施,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则较少作规定
依照我国刑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