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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ApP标志的商标性使用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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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移动互联网 ApP 标志的商标性使用问题探析移动互联网 ApP 标志的商标性使用问题探析 陈楚玲 摘要:近年来,继商标抢注、域名抢注等乱象出现,商标侵权领域又出现了 App 应用软件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告侵权的现象。因此,对于 App 标志是否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之重要一环——App 标志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具有讨论的现实必要,因此本文将结合相关具体案例,对App 标志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App;商标性使用;商标侵权 一、问题的提出 App 是英文 Application 的简称,即应用的意思,泛指智能手机的第三方应用程序,也类似于平常我们电脑上的應用软件。同时,依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APP 属于“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c090142)”,为第 9 类 0901 分组的商品类别。而随着现代商业的进展,传统行业也不再局限于实体经营,纷纷利用 APP 应用软件扩展业务,所以 App 应用软件不再局限于仅具有商品这一单一的属性,因此在企业旨在利用 App 应用软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时候,该App 应用软件的属性就会产生模糊,就此也易产生分歧,一些知名的企业都因其开发 App 标志与他人在先注册的第 9 类商标相同或近似被告侵权,如厦门灵感方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西柚经期助手应用软件被康讯睿思公司起诉侵犯其拥有的“西柚”第 9 类商标权,如北京绿色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新氧应用软件侵犯其拥有的“新氧”第 9 类商标权。而在司法实务中,关于以拥有第 9 类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他人开发的App 标志与其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权案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有争议的。其中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一环是该 App 标志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面对相关争议,App 标志是否侵犯第 9 类商标专用权?App 标志之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据此,展开以下讨论: 二、商标性使用之概述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在广义上,商标使用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商标性使用,第二种是非商标性使用。据《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的规定,大致可以归纳为三个基本点:第一,必须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第二,使用目的是为了标志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第三,使用后能使相关消费者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提供者。实质上,上述规定为实为“商标性使用”,且我国商标法领域通说亦认为被诉标志需为“商标性使用”,方有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商标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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