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若干问题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公布,使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基本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个司法解释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对此,我对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的看法
一、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基本立场问题在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问题上,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还是有一定的不协调的问题
主要的表现是司法实践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远远超过了立法的规定
这样的结果,一方面通过司法解释弥补了立法规定的不足,对保护受害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从形式上看,它似乎违反了“精神损害之赔偿以有法律规定为限”的原则
诚然,各国民法几乎都有这样的规定,这就是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
为什么对精神损害赔偿要进行限制,就是因为对人格利益损害进行财产的赔偿,有时候会发生一定的副作用,处理得不好,会引导人们追求不当的高额财产赔偿,使人格商品化
在我国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类似的现象,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适当限制精神损害赔偿,就是为了防止这样的趋向
但是应当看到,我国民法通则在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时候,是在理论准备不足和没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在法律规定的本身就是不健全、不完善的,是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的
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以司法解释的方法对立法进行适当的补充,被认为是正常的做法,因此,司法解释总结实践经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扩大,顺应社会要求,并没有违反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的原则
至于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将精神损害赔偿扩大到“悼念权”、“亲吻权”、“容貌权”损害等场合,实际上只是对这些“权利”的提法不适当,都没有超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