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保险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分析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管贻升发布时间:2010-10-04案情介绍:张某为大货车车主,2005年11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并投保不计免赔险
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中规定:“因超速等引起的交通事故保险人将加扣20%的免赔率;损失金额1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加扣5%的免赔率”
2006年6月15日,张某驾驶大货车违章行驶发生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超速行驶以及闯红灯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全部原因
受害人的继承人起诉张某要求赔偿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应该向受害人的继承人赔偿30万元
张某起诉保险公司,主张要求赔偿30万元,保险公司主张,扣除超速20%的免赔率和重大案件的5%的免赔率后才能进行赔偿原告张某主张该特约条款无效,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已经持有保单且从未提出异议该特约条款是有效的
于是,该特约条款的效力成为该案件判决的关键
法院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认为该特约条款有效,从而判决原告败诉
关于特约条款的效力如何,值得分析
一、机动车保险特约条款的现状本文所指的特别约定条款,是指在经过保险监管部分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之外另行制定的保险合同条款,通常存在于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部分
特约条款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部分的记载,也可以是批单、批注或者其他形式
我国目前机动车保险实践中,在审批备案条款之外在保险单上另行约定条款的现象非常普遍
在机动车保险中,特别约定形形色色,表现如下:(1)限制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例如,特别约定全车盗抢险自新车领取正式牌照后生效
(2)限制保险责任
例如,兹经双方约定,车辆发生事故后,应在事故现场及时报案,否则导致事故责任或损失原因无法认定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如保险车辆未年验或年检不通过,保单只承担保单生效七日内的保险责任
(3)增加免赔额或者免赔率
例如,因灯光、方向、制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