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交财发[1992]第336号各盟市商物价、交通处(局)、阿盟经济处、二连浩特工商物价、交通局:《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策同意发布,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八日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与《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协调我区各盟市之间汽车运价、促进我区道路运输价格基本上要与运输价值相适应的原则,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都分,其运价形式,按照运价对国计民生影响的大水和汽车运输形式的不同特点,实施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格
本细则是我区道路汽车运价、费收计算的依据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发生运费和其他费收结算关系者,一体遵照执行
第三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七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一、重量单位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时,进为10千克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时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时,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或零担货物,其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浮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运输轻浮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准吨位时,按车辆标记吨位计重,零担运输轻浮货物,以货物的包装最长、最宽、高部分尺寸计算体积
按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重
3、多点装缺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计重
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三、重量计算1、货物重量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