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兴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资料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及使用过的资产的纳税规定及会计处理一、转让销售旧货及旧机动车及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的纳税规定、会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要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因此旧的设备或固定资产就需要出售。纳税人出售旧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会涉及增值税问题,目前与此相关的税收文件有三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目前,许多会计人员对企业出售旧固定资产和旧材料适用何种政策不是十分清楚,因此造成企业多缴纳税款,或者是少计税款,增加了企业负担和涉税风险,因此我们有必要将这一系列政策理清楚,下面围绕上述三个文件进行分析,并且对该类问题在实务中如何处理进行分析。(一)相关税收文件及分析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原文如下:十、问:根据(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握?答:“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从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1)对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应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销售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3)销售不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下面我们结合这三个结论对陆续出台的两个文件进行分析。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发[1998]12号),原文如下: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4、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这个文件的出台,降低了销售旧货这种特定销售行为的征收率,从6%降到4%。200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02]29号,对于该问题又进行了规定,原文如下: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建兴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资料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文件规定:(1)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如果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货经营单位销售上述的商品,一律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而不区别售价是否超过了资产的原值。这样第一个结论有了变化,即区分了旧货经营单位和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又区分了售价是否超过原值,另外征收率还是4%但变成了减半征收。(2)无论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应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