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兴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资料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及使用过的资产的纳税规定及会计处理一、转让销售旧货及旧机动车及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的纳税规定、会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要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因此旧的设备或固定资产就需要出售
纳税人出售旧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会涉及增值税问题,目前与此相关的税收文件有三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目前,许多会计人员对企业出售旧固定资产和旧材料适用何种政策不是十分清楚,因此造成企业多缴纳税款,或者是少计税款,增加了企业负担和涉税风险,因此我们有必要将这一系列政策理清楚,下面围绕上述三个文件进行分析,并且对该类问题在实务中如何处理进行分析
(一)相关税收文件及分析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原文如下:十、问:根据(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握
答:“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从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1)对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应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销售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