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四 川 省 分 行 人 民 币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协 议 ( 整 合 版 ) 甲 方 :( 全 称 ): 地 址 : 邮 编 : 乙 方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四 川 分 行 支 行 ( 分 理 处 ) 地 址 : 邮 编 : 甲 方 基 于 知 悉 并 理 解 本 协 议 文 本 , 自 愿 申 请 在 乙 方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经 甲 、乙 双方 协 商 一致, 根据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签订本 协 议 。 第 一章 基本规定 第 一条 甲 方 选择在 乙 方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并 按照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办法》及乙 方 的相关制度规定,向乙 方 提供业务申 请 表并 出具相应的证明文 件。甲 方 承诺所填写的申 请 表和所提交的证明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 、合 法, 对于 因甲 方 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 造成的损失由甲 方 承担。 第 二条 甲 方 符 合 开 户 条 件的, 乙 方 应及时 为 其 办理 开 户 手 续 。甲 方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临 时 存 款 账户 ( 因注 册 验 资 和增 资 验 资 开 立 的除 外 ) 或甲 方 作 为 预 算 单 位 开 立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 或甲 方 为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在 境 内 从 事 证券 投 资 开 立 人 民 币 特 殊 账 户 和人 民 币 结 算 资 金 账 户 ( QFII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 的, 乙 方 在报 当 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核 准后 开 立 相应的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第 三条 甲 方 在 乙 方 开 立 的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名 称 应与 甲 方 向乙 方 出具的证明文 件中 规定的名 称 相一致。如 甲 方 须 使 用 规范 化 简称 , 则 须 在 此 处 注 明该 规范 化 简称 : 。 第 四条 除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另 有 规定的以外 , 甲 方 应在 乙 方 建 立 预 留 签章 卡 片 。如 甲 方 银 行 结 算 账 户名 称 使 用 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