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第二章 监理资质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有 3 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 名以上工程是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 个以上抗力等级5 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有 2 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 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 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
有 1 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 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