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酒店管理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对国有酒店管理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公司关于酒店管理人员有关管理规定、结合酒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管理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对应该承担的领导责任,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酒店利益遭受损失或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必须严肃追究,给予必要处理
第三条责任追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酒店在职、内退、返聘的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和有关条款特别延伸追究的范围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处理方式第五条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因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致使所负责工作或者部门发生事故、治安事件或者刑事事件,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所分管工作或者部门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酒店安排工作不能够尽职尽责、按时保质落实,影响工作效果或进度的;其他履行职务职责中存在的责任问题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七条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条受到调离岗位的管理人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受到本条处理的管理人员,扣发当年绩效奖金
第三章对造成经济损失行为的责任追究第九条因为管理责任和职务行为,管理人员或所属员工造成对酒店的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经理通报批评,罚款损失额的10%,对上一级经理连带处罚
损失在2001-5000元的,对直接责任经理通报批评,罚款损失额的10%,对上两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