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酒店管理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对国有酒店管理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公司关于酒店管理人员有关管理规定、结合酒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管理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对应该承担的领导责任,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酒店利益遭受损失或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必须严肃追究,给予必要处理。第三条责任追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酒店在职、内退、返聘的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和有关条款特别延伸追究的范围。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处理方式第五条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因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致使所负责工作或者部门发生事故、治安事件或者刑事事件,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所分管工作或者部门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酒店安排工作不能够尽职尽责、按时保质落实,影响工作效果或进度的;其他履行职务职责中存在的责任问题。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第七条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第八条受到调离岗位的管理人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受到本条处理的管理人员,扣发当年绩效奖金。第三章对造成经济损失行为的责任追究第九条因为管理责任和职务行为,管理人员或所属员工造成对酒店的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经理通报批评,罚款损失额的10%,对上一级经理连带处罚。损失在2001-5000元的,对直接责任经理通报批评,罚款损失额的10%,对上两级管理人员连带处罚。损失在5001-10000元的,责令直接责任经理检讨,按损失额的10%处1罚,对上两级管理人员通报批评、连带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对直接责任经理按损失额的10%处罚,并停职检查,部门经理责令检讨,分管副总通报批评,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连带处罚。因故意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赔偿全部损失,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的连带责任按照损失额的5%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经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作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章对造成负面影响行为的责任追究第十条因为管理责任或者个人行为,管理人员或所属员工造成对酒店的负面影响,在酒店范围内的,对直接责任经理通报批评,罚款200元,对上一级管理人员连带处罚。受到公司批评或处理的,对直接责任经理通报批评,罚款500元,对上两级管理人员连带处罚。在社会上一定范围内引起反映的,责令直接责任经理检讨,罚款2000元,对上两级管理人员通报批评、连带处罚。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映的,对直接责任经理停职检查,部门经理责令检讨罚款1000元,分管副总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经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作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同时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并行责任追究。第五章对其他管理责任的追究第十一条部门奖金、酬金分配不合理,或者擅自做主挪作他用的,给予直接责任经理通报批评,罚款100元,对上一级管理人员连带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经理和部门经理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第十二条擅自做主购买物资或者违反物资采购制度采购物品、物品质次价高,给酒店造成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经理和决策经理通报批评、罚款2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存在损公肥私、假公济私、贪污受贿等行为的,相关决策、经办经理赔偿全部损失;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