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关于《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为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贷款管理,统一政策标准,特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承办银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批示精神,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联合审批,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由"管理中心"委托工、农、中、建、交、商业、中信七家银行承办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业务,职工贷款时可选择七家银行中的任何一家银行所指定的网点申请贷款
二、贷款对象(一)、贷款范围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暂不列入贷款范围
(二)、户口证明问题借款人必须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蓝印户口)或由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市属各县的,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和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
(三)、缴存年月问题借款人所在单位属公积金新开户且连续缴存不足6个月的,单位连续欠缴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办理缓缴手续1年及1年以上的,均不予贷款
(四)、托管人员问题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代为扣缴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须凭"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缴存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贷前审批手续
(五)省直、铁路系统人员问题借款人配偶方若在省级机关、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缴存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须凭"建行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铁路系统公积金缴存行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并暂按夫妻双方可贷额度办理
(六)共有产权问题如职工所购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在申请贷款时,除须办理正常贷款手续外,所涉及的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还须办理有关公证和抵押手续
三、贷款条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