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三期鉴定(天津司法鉴定协会) 时间:2 0 1 4 -1 2 -0 5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 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 、范围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 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总则 2 .1 目的 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 .2 评定原则 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 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 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 .3 鉴定人 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 .1 误工期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 (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 .2 营养期 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 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 .3 护理期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 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 4.1 头皮血肿 4.1.1 头皮下血肿: 误工 10 日~15 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 误工 15 日~30 日,营养 7 日,护理 1~7 日。 4.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 误工 25 日~6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15 日。 4.2 头皮裂伤 4.2.1 钝器创口长度≤6cm 、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 : 误工 30 日,营养 1~7 日,护理 1~7 日。 4.2.2 钝器创口长度>6cm 、锐器创口长度>8cm : 误工 45 日~6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1~7 日。 4.3 头皮撕脱伤 4.3.1 撕脱面积≤20cm 2:误工 60 日~90 日,营养 10~20 日,护理 7~10 日。 4.3.2 撕脱面积>20cm 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误工 90 日~120 日,营养 20~30 日,护理 15~20 日。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