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事项: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申请
分项:举办、变更
三、法规依据《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四、实施机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申请的受理和证件送达
展览作品 120 件(含)以上的由文化部负责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申请的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主办单位为企业法人,有举办展览的资金和固定的场地
七、申请材料(一)提交申请2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 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1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
所有材料为A4 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1
举办(1)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申请登记表;( 2)主办或承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3)展览活动方案;(4)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5)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6)场地使用协议;(7)境外来华参展艺术创作者或参展单位的情况介绍;(8)境外来华参展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9)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变更时间(1)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变更登记表;(2)原批准文件;(3)场地使用协议
变更场地(1)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变更登记表;3 (2)原批准文件;(3)场地使用协议
变更作品(1)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变更登记表;(2)原批准文件;( 3)新增境外来华参展艺术创作者或参展单位的情况介绍;(4)新增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三)配套制度1
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