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要 涉 路 行 为 行 政 许 可 技 术 安 全 评 价 制 度近几年 ,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 涉路行为日趋普遍。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 涉路行为是指在已有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挖掘、占用、埋设管线、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穿( 跨) 越设施等活动。在正常营运的高速公路和开放交通的公路上进行涉路活动, 不但会破坏原有的道路结构及配套设施, 还会影响道路通行能力, 而且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比如有的电信部门为了通讯建设需要, 在未经公路路政部门许可下 , 大肆挖掘公路 , 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 大肆 破路建设管道, 挖掘路肩、建平面交叉道口 , 有的造成路断桥毁 , 或公路明显的损坏 ,有的造成公路大面积隐性损害, 这些行为对公路交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非常大的隐患。同时,确实为满足经济发展也有很多公共设施如: 电力管线、加油加气站、 输油煤气管线等由于规划或设计要求,需要下穿、 上跨公路设施。这种情况是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出现的, 对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 : 批准建设——可能会影响到公路设施的安全, 甚至产生事故 ;不批准建设——对经济发展不利, 不符合和谐发展的目标。需求与实施影响之间的矛盾需要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相应的行政审批工作 , 既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又能保证公路设施的安全完好, 在这一背景下 , 各地公路管理部门大都制定涉路工程的行政审批程序。但现行法律法规对许可条件规定比较宽泛, 相关技术标准也缺少对涉路行为的技术规定 。路政人员在办理具体许可手续时, 面对纷繁的实际情况, 有时难以判断是否应该给与许可。这就得借助专家的力量,进行技术评价。在公路保护条例里对此进行了明确。1. 我国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 安全评价的实施办法不够完善, 没有统一标准在涉路行为日趋普遍的情况下, 对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结果成为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然而 , 我国目前对于相关安全评价工作还没有比较统一的实施办法 , 技术标准不足 , 形成了各地市自行组织、 自行聘请专家的局面 , 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被评价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 评价工作不规范的问题。2) 缺少对于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内容的具体规定涉路行为涉及交通、电力、通讯、能源等各个部门, 牵扯面甚广 ,形式多样。这造成了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的复杂性, 如果对于每一项涉路行为均进行安全评价, 不仅会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而且会影响到公路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