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6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年月日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年月日批准,现予公布
年月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年月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年月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 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2 / 16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