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 ( 样本 ) 的说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 ( 样本 ) 文本暂时按照双方协议公告,若竞得人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将根据实际需求调整为多方协议:1. 竞得人与其控股母公司共同签署协议,由其母公司承诺整合产业资源,保证竞得人达到产业发展要求;2. 竞得人成立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总部持有土地的,该子公司须一并签署协议或在限期内成立后补充签署协议。2 合同编号:深前海地合字(201 )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样本 - T201-0094 )二〇一六年月3 为切实履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深土交告字(2016)号)要求,保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为“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试行)以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与月亮湾大道交汇处南侧前海深港合作区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杜鹏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二、地块基本情况宗地编号: T201- 土地位臵: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年三、甲方权利义务4 (一)甲方应根据前海深港合作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二)乙方上述项目正式建成使用后,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核查建设项目的租售情况。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四、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取得的上述地块用于建设产业金融总部基地,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国际贸易、国际结算、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等业务,自竞得宗地之日起1 年内,须完成 1 家总部企业和不少于1 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持牌金融机构设立在或迁址至前海深港合作区。(二)乙方在国家法律、行业监管政策及业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将前海作为在未来新设立的创新型金融机构的注册地。(三)乙方须按照出让公告时向甲方出具的承诺函履行各项承诺义务。(四)乙方在该宗地上的项目建成使用后,应根据本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