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部发[1996]443号【发布日期】1996-12-31【生效日期】1996-12-3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缓解就业压力,调节劳动力供给,提高青年劳动者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依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即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前追加1至3年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现将实施这一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是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就业和培训工作相结合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具体体现
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实施这一制度纳入劳动工作整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同时,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主动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组织实施
二、各级劳动部门应建立以所属职业技能开发机构为主,就业服务与其他有关机构积极参与协调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管理,开展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进行专项就业服务,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实行先试点,逐步展开的原则
各试点城市(地区)劳动部门应根据《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附件1),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试点工作
我部确定的试点城市(地区)(附件2)应在1997年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我部备案,并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我部由职业技能开发司、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沟通试点城市(地区)间的联系,交流试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