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人民政府富政函〔2010〕10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福利企业是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质的特殊企业,也是残疾人自食其力、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载体
为进一步稳定和促进福利企业发展,稳定和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保企业、保就业、保增长、保民生,根据杭州市委、杭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福利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一)福利企业为在本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在下一年度按照《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1业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富政函〔2009〕113号)中明确的社会保险费用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二)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占比超过25%(不含)至35%(含)部分、超过35%(不含)至45%(含)部分、超过45%(不含)以上部分,在下一年度分别按每人每年1000元、20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三)享受上述两项扶持政策的福利企业必须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且残疾职工的收入水平必须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不含)以上;社会保险费用补贴政策与其它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对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而继续安置就业的,可由福利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为残疾职工延缴
延缴后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本意见中涉及财政补贴或奖励政策所需的资金,在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解决
二、减免社会福利企业有关税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属380/220V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