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选择与实施 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的要求 资产证券化发起人,是制造应收款的实体和基础资产的卖方
他们发起应收款并根据融资需要选择适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特别机构,特别机构以购买的基础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其可预见的现金流为抵押发行证券
可见:资产证券化首先是一种创新融资工具
传统的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信用水平来融资,而资产证券化是凭借原始权益人用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进行融资,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信用水平被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
这融资方式对那些自身信用级别有限、融资渠道缺乏又相对拥有优质资产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思路
其次,证券化的资产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约束,具体包括: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有持续一段时期较低比例的拖欠、违约、损失的历史记录;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生命期间;资产的债务人在地理分布和人口结构上具有多样性;有相关的担保品并且担保品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资产具有高质量、标准化的托收条款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选择范围 根据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资产证券化切入点选择的争论,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似乎都可以成为证券化的发起人,但是在满足发起人的基本要求又各有差异
商业银行缺乏证券化动力的同时也不具备发起人资产要求条件
首先,从资金需求看,资金来源是商业银行经营的起点,因此商业银行的资金需求是长期性行为
但是从现阶段看,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对资金的需求并非十分迫切
其次,商业银行拟作证券化的资产为不合要求的不良资产和住房抵押贷款
银行不良资产是指银行不能按时足额得到利息收入和收回本金的资产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但是,能够证券化的资产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
可见,相当一部分银行不良资产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造成并经过长期的沉淀已经没有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