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9〕533号2009年7月1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加强售楼场所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贯彻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明示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通知》以及《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的要求,现将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行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应将所售房屋及楼栋的相关信息明确告知购房人,引导购房人正确选购
(一)各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如下证件及资料:1、预售商品房的,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现售商品房的,公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2、公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3、公示所售楼栋的销控信息表
4、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200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标的住宅项目预售的,公示经建设房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建设方案
5、公示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备案的《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表》
6、公示所售楼栋的拟售均价以及未开盘楼栋的拟定开盘时间
7、预售商品住宅的,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预售其他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