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加工非药品及停产、半停产生产行为的通知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为了严厉打击各种形式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加工非药品及停产、半停产企业生产行为,消除药品生产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国家形象,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安全质量保证机制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和国家局、省局《关于加强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非药品一律实行报告制度,非药品是指未按批准文号管理的所有产品,包括食品、保健品、接受境外委托加工出口药品、以本企业名义在国外注册的药品等
生产上述产品前,企业必须向市局报告,并明确要求如下:1、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出口药品必须按规定到省局备案,相关材料及备案批件必须报市局备查,生产前必须报市局核实情况方可生产,不备案不得擅自生产,凡是未经备案擅自接受委托生产出口药品的,一律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2、按GMP规定,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企业生产食品、保健品、本企业境外注册产品等非药品,必须符合GMP要求,并严格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正式生产前十天报送《企业加工非药品情况报告表》(附件1)及能够证明不影响药品质量的相关材料
生产前必须进行相关验证,验证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可信、有较强的说服力,并将验证报告复印件上报市局,以确定是否符合GMP要求
合格后市局在《企业加工非药品情况报告表》上签署意见,企业方可按要求组织生产
凡是未报告或审查不合格即擅自生产的,一律按未严格按照GMP组织生产依法从重处理
3、各企业要以此为契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本企业2011年以来生产非药品的情况,深入查找不足,及时堵塞漏洞,严防非药品生产对药品质量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