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3〕202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劳动社保局,各有关学校:为规范我市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办教育收费管理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适用本通知
二、民办教育以合理的培养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办学条件和出资人合理回报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审批制,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备案制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和中职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市物价局审批,送市教育局备案;小学、初级中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所在区、县级市物价局审批,送同级教育局备案
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在市级主管部门申领办学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市物价局、教育局备案;在区、县级市主管部门领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属地原则报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备案
四、民办高等教育收费,按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五、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教育,由学校制定项目和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报教育部门备案
(一)办理审批须提供的资料:1.收费申请;2.办学许可证;3.《广州市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表》;4.《广州市民办教育成本费用情况表》;5.《广州市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申报表》
(二)办理审批的程序:民办学校依据《广州市民办教育收费测算方法》,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分管的物价部门审批
六、民办非学历教育,由教育机构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
(一)办理备案须提供的资料:1.备案申请;2.办学许可证;3.《广州市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表》;4.《广州市民办教育成本费用情况表》;5.《广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表》
(二)办理备案的程序: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据《广州市民办教育收费测算方法》制定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