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3〕202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劳动社保局,各有关学校:为规范我市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办教育收费管理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适用本通知。二、民办教育以合理的培养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办学条件和出资人合理回报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三、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审批制,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备案制。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和中职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市物价局审批,送市教育局备案;小学、初级中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所在区、县级市物价局审批,送同级教育局备案。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在市级主管部门申领办学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市物价局、教育局备案;在区、县级市主管部门领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属地原则报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备案。四、民办高等教育收费,按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五、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教育,由学校制定项目和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报教育部门备案。(一)办理审批须提供的资料:1.收费申请;2.办学许可证;3.《广州市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表》;4.《广州市民办教育成本费用情况表》;5.《广州市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申报表》。(二)办理审批的程序:民办学校依据《广州市民办教育收费测算方法》,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分管的物价部门审批。六、民办非学历教育,由教育机构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一)办理备案须提供的资料:1.备案申请;2.办学许可证;3.《广州市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表》;4.《广州市民办教育成本费用情况表》;5.《广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表》。(二)办理备案的程序: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据《广州市民办教育收费测算方法》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分管的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七、收费方式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前教育按月份收费;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整个学习期限收费,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八、管理和监督(一)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招生简章公布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报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二)民办教育机构应将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文件或《收费备案表》连同《办学许可证》悬挂于招生收费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规定,在校园设立教育收费公示牌,向学生公示经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新生入学实际缴费不得超出公布的项目和标准范围,入学后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三)各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财政和劳动社保部门督促民办学校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未经公示的收费、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收取的项目和标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以及民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收取的项目和标准未经物价部门备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四)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九、本通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广州市民办学校下载广州市非民办学校下载):1.《广州市民办教育收费测算方法》2.《广州市民办教育成本费用情况表》3.《广州市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表》4.《广州市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申报表》5.《广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表》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广州市民办教育收费测算方法一、生均培养成本(一)人员经费:包括教职员工基本工资、补助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汽车租用费、汽车燃料费、汽车维修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汽车保险费等)、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