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哈尔滨市【发布文号】哈发〔2006〕10号【发布日期】2006-04-28【生效日期】2006-04-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哈尔滨市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规定(试行)(哈发〔2006〕10号)(2006年4月28日)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群众反映信访问题和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依据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的《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加强信访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落实信访工作机构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和经费、津贴等,保证工作需要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体制
(一)认真落实各级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
要切实把信访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
要定期听取信访情况汇报、研究信访工作,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一次,区、县(市)直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每两月至少一次
其他领导要按照分工,认真落实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指示和要求,检查、指导分管战线信访矛盾排查和处理工作,协调解决系统内重大信访问题
(二)建立信访联席会议制度
通过信访联席会议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进行协调处理,及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三)建立上下联动的运行机制
信访问题涉及的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处理信访问题的合力
“”(四)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