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黑龙江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法律规范1、 适用范围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和黑龙江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工作范围,本法律规范规定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必须配备的检测设备及器具的种类、数量、基本功能和性能参数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2、 引用标准GB 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安技术条件》GB/T15746
1~15746
3《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GB/T18344《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法律规范》GB17933《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JT/T478-2024《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法律规范》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法律规范》GBJ 16《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3、 通用性要求3.1 所有配置的检测设备、器具提供厂商均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认证
3.2 所有配置的检测设备、器具均就具有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及 CMC 认证标志
3.3 所有需进行计量检定的检测设备、器具均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4 所配置设备、器具的种类、数量应满足本法律规范规定的检测类别、检测项目与检测参数的要求
3.5 所配置设备、器具的技术性能应满足本法律规范提出的功能、技术指标
3.6 所配置设备、器具的测量范围应覆盖本地区所拥有各类车型
3.7 计算机联网控制系统符合 JT/478-2024 要求,联网系统验收合格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调整,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3.8 检测间的防雷设施应符合 GB 50057 的有关规定
3.9 全体检测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3.10 设置检测登录大厅、汽车检测间、停车场、试车路段设施,详细要求见附录 1
3.11 检测间应具有醒目的工位标志、指示信号、引车线等,各工位应有相应的检测面积,工艺流程应布置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