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hg 关于对随州市曾都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详尽细则的批复关于对随州市曾都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批复随劳社〔2024〕8 号 关于对随州市曾都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批复 曾都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批准《随州市曾都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请示(曾政文[2024]42 号)收悉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同意你区根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修改上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附后),请即发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希望你区严格执行市政府所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加强对统筹区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仔细做好启动实施的各项组织工作,确保年底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 50%以上,并按规定落实好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随州市曾都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24]25 号)和《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随政发[2024]28 号)精神,结合曾都统筹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 2024 年 6 月底前启动实施,年底前参保率达到 50%以上,2024 年参保率达到 80%以上,2024 年覆盖城镇全体非从业居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曾都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是指,随州城区、随州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和曾都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