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解析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一个域外经验的反思与质疑缑泽昆【摘要】照搬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并非完善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的正确方向。对比中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三阶层体系所具有的所谓比较”优点”属于主观臆断。三阶层体系内部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在三阶层体系下,故意、过失的体系地位无法确定,对客观违法与主观责任无法予以真正区分。三阶层体系的具体构造在当今德日刑法理论中已开始被展开质的改造,其通说理论地位在未来还能否被保持尚存在疑问。 【关键词】犯罪构成体系;四要件;三阶层 犯罪构成体系是近年来中国刑法学界热议的话题,对传统的平面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进行完善和改造的各种看法层出不穷。其中,最为强势的理论倾向无疑是主张照搬德日传统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层体系来重构中国犯罪构成体系。 主张照搬德日三阶层体系的学者对中国传统的平面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展开了诸多批判。存在缺陷即需完善乃当然之理,但能否实行”拿来主义”,直接用德日传统的三阶层体系全面取代中国传统的四要件体系则甚为可疑。其原因在于”犯罪论的体系是作为整理犯罪的思考、把握其推断的手段而存在的”,因而”并不存在唯一的‘正确’的体系。”{1}何独德日传统的三阶层体系值得我们如此倡扬呢?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针对比搬德日三阶层体系的理论倾向,已有学者基于维持中国传统四要件体系的立场作出有力反驳。[1]本文无意于”袒护”中国传统的平面四要件体系,相反,正如下文所述,笔者并不回避中国现有四要件体系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但即便如此,本文依旧认为,照搬德日传统的三阶层体系绝非完善中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正确方向。限于学识,笔者无力从意识形态、法律文化、知识储备以及司法人员能否接受等宏观层面对三阶层体系引入中国的可行性提出质疑,不过,仅就三阶层体系这一域外经验本身进行探讨,并不阻碍笔者得出三阶层体系不宜为中国所照搬的结论。虽然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长期以来处于德日刑法理论通说的地位,但德日刑法理论中对犯罪构成体系的争议从来没有停止过;在三阶层体系之外,尚有不同时期的学者提出过若干种不同的犯罪构成体系{2}。这足以说明,传统的三阶层体系本身并非完美,而是存在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实际上,耐心深化三阶层体系理论之中我们能够发现,为不少学者所追捧的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对比中国传统四要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