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详述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日期: -08-21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期间可作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标的的证券以及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由本所另行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3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它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4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会员参加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根据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 3 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 投资者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关系,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业务。 第九条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根据本所规定5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