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 的相关要求 名词解释: 燃气供应站点:是指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气站、加气站、储配灌装站以及其他各类气化站的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区域范围外以及工业企业因内部生产工艺需要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
申报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工业企业内部生产工艺图纸; 2、山东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3、站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等证明; 4、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5、燃气供应站规划布点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质检、消防等单项验收报告,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6、气源来源情况
外购气源的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7、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设备名录;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章程、服务规范和发展规划计划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审批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 2 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神灵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气站、加气站、储配灌装站以及其他各类气化站的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区域范围外以及工业企业因内部生产工艺需要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拟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
莱阳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 3 《燃气(供应站)经营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