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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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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 镇属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在《沙溪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现对镇府部门及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固定资产处置权的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 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捐赠等,各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权在镇政府,具体由镇财政所负责审批,未经财政所同意,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否则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规定 1、各单位发现固定资产损失,包括被盗、遗失、无法修复的故障、损坏等,必须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并附详细说明报告向镇财政部门主管会计申报,原则上一个季度申报一次。 2、固定资产被查明属人为损坏或管理不善造成被盗、遗失的,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固定资产报废经镇财政所审批同意后,可进行变卖处理,填写《处理变卖固定资产情况表》报镇财政所备案,变卖收入上缴镇财政专户。 4、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审批权限如下:单件或批量固定资产金额达 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由镇财政所审核后,交镇政府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单件或批量固定资产金额在 5万元以下的,由镇财政所审核后,交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交镇主管领导审批)。 三、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捐赠的规定 各单位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捐赠,须填写《固定资产交接单》,经主管部门同意(无主管部门的交镇主管领导审核)后,交镇财政部门复核,再交镇政府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四、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规定 1、各单位必须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员专门负责管理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登记表》,资产要统一编号并粘贴详细标签。资产发生变动,包括购入、领用、移交、报废、损失等必须有记录和签名确认,并每季度与会计账面资产数进行核对。 2、继续实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原则上安排在第一季度实施。镇财政所、审计办委派人员到各单位监督、核实盘点结果。 3、各单位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教育员工爱护办公设备,尽量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珍惜良好的办公条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集体资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附件:1、《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 2、《固定资产交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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