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故报告是事故救援的重要前提,只有通过迅速、及时、准确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才能在第一时间掌握事故情况、实施事故救援、控制事态发展,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事故调查和处理既是分析事故根源、解决安全隐患的重要基础,也是吸取教训、追究责任、惩前毖后的有效手段和领导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
2007 年 4 月 9 日,国务院以第493 号令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替代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报告时限以及调查处理的范围、权限和程序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7 年 7 月 3 日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第13 号令) ,进一步细化了有关事故处罚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有必要结合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事故调查处理规章
《办法(草案)》共三十八条
分为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
重点解决了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事故调查主体法律地位及职责问题 《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方面,授权和委托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授权还是委托往往难以准确界定
另一方面,从本市和各区(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实践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都是由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并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名义报告同级政府批复
但现行做法没有正式的授权或委托,法律依据不足
同时,《条例》没有明确事故调查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