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把我校建成合格的本科院校,经研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中“高层次人才”是指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 获 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 省 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家和科技拔尖人才; (五) 国内、省内公认的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六) 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七) 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获得硕士士学位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2 1、德才兼备原则。引进高层次人才不仅要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2、学科需要原则。引进高层次人才必须符合学校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需要。 3、 效益最佳原则。以最少的成本最大限度地引进高层次人才。 4、面向全国原则。扩大引进范围,立足省内,面向全国招聘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待遇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专业技术职务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即基本工资加津贴奖金。 第五条 根据高层次人才的不同层次,补助一定数额的安家费。 第六条 学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提供房源一套。 第七条 学校提供科研经费。对承担重大课题的高层次人才可配备科研助手,组建专门的研究室或实验室。 第八条 优先安排高层次人才到国内外进修、合作研究和参加国内外重大学术会议。 第九条 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第十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遇,以入校时的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夫妻双方均为高层次人才的,除可提供一套更高标准的住房外,其他待遇双方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除博士生外,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的职务、职称、科技成果等情况,经高层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审定,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我校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齐全)毕业回校工作的,在享受上述相应待遇时,扣除学校对其投入的培养成本。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三条 引进到我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为5 年。 第十四条 基本职责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