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执 行 1 9 9 4 关 贸 总 协 定 第 6 条 的 协 议 (反 倾 销 协 议 ) 第 一 部 分 第 1 条 总 则 反 倾 销 措 施 仅 应 在 1 9 9 4 关 贸 总 协 定 第 6 条 所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并 在 按 照 本 协 议 各 项 规 定发 起 和 进 行 调 查 后 使 用 。 在 根 据 反 倾 销 法 或 条 例 采 取 行 动 的 范 围 内 1 9 9 4 关 贸 总 协 定 第 6 条的 适 用 按 下 列 条 款 办 理 。 第 2 条 倾 销 的 确 定 1 . 在 本 守 则 中 , 如 果 从 一 国 向 另 一 国 出 口 的 产 品 其 出 口 价 格 低 于 在 正 常 贸 易 过 程 中 出口 国 用 于 本 国 消 费 的 相 同 产 品 的 可 比 价 格 , 则 该 产 品 便 被 认 为 是 在 被 倾 销 , 即 被 以 低 于 其 正常 价 值 的 价 值 输 入 到 另 一 国 的 商 业 中 去 。 2 . 当 出 口 国 国 内 市 场 的 正 常 贸 易 过 程 中 不 存 在 该 相 同 产 品 的 销 售 时 , 或 者 当 由 于 该 市场 的 特 定 情 况 , 或 者 出 口 国 国 内 市 场 的 销 售 量 太 少 , 该 项 销 售 不 允 许 进 行 适 当 比 较 时 , 则 倾销 差 额 应 通 过 与 向 一 个 合 适 的 第 三国 出 口 的 相 同 产 品 的 可 比 价 格 进 行 比 较 而确 定 ,只要该 价格 是 有代表性, 或 者 与 原产 地国 的 生产 成本 、加上合 理 数额 的 管理 费 、销 售 费 和 一 般费 用 以及利润进 行 比 较 而确 定 。 3 .(1 )只有当 局确 认 相 同 产 品 在 出 口 国 国 内 市 场 上或 者 向 一 个 第 三国 以 价 格 低 于 单位(固定 的 和 可 变的 )生产 成本 加行 政管理 费 和 销 售 费 及一 般费 用 的 销 售 是 在 长时 期内 大量 进行 的 且是 以 未能在 一 段合 理 的 时 期内 收回其 全部 成本 的 价 格 进 行 的 时 ,这种销 售 才可 因价 格原因而被 作为 不 在 正 常 贸 易 过 程 中 的 销 售 对待并 在 确 定 正 常 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