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争议的法律救济 范勇 李加宝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执行环节中的具体运用,其作为一项灵活方便的执行方式,对于解决当前所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方面意义。但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法律现象规范不足,导致理论上的不协调以及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间争议频起。因此,对于现行执行和解制度规范并加以重构,使其制度化、合理化,无疑是执行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试图从法理上分析现行法律体系中执行和解制度的性质与特征,从立法高度提高执行和解效力,进一步完善执行和解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一、执行和解的法理剖析 (一)定义 执行和解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并实际履行后,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在法理上,对于执行和解,一般是当作导致执行阻却的情况,即在执行过程中,一旦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就不应再强制执行。如果执行和解协议是即时履行并已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就以执行和解为由结案;如果执行和解协议是延后履行或是分期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中止执行,当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再结案,或是当执行和解协议不被履行时恢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 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 2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 86条等均对执行和解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二)性质 诉讼中的和解包括审判程序中的和解和执行程序中的和解,两者在本质上并无二致,都是当事人意见自治和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当事人的处分权是贯穿民事诉讼程序始终的,因而不应因程序阶段的不同和处分对象的差异而人为的将这种处分权行使的表现形式割裂为两种类别。 另外,执行和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但是,执行和解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是一种特别的民事合同。这里包含两层意思:首先,执行和解协议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变更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合意,因此,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规定。其次,执行和解协议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是一种特别的民事合同。其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