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运动员、教练员 注册与交流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篮球协会 2008 年 4 月 30 日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男子篮球职业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运动员(以下简称球员)、教练员的管理,规范俱乐部球员、教练员的注册、交流工作, 促进球员、教练员有序、合理的流动,保障球员和教练员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国篮球协会章程》和 《全国篮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篮协)注册的参加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以下简称CBA 联赛)的球员和教练员。 第三条 中国篮协为CBA 联赛球员、教练员注册和交流的最高管理机构,中国篮协注册办公室具体负责CBA 联赛俱乐部球员、教练员的注册和交流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注册是指有资格参加CBA 联赛的俱乐部(统称注册单位)将球员、教练员情况报到中国篮协登记。 第五条 交流是指球员、教练员的代表资格从一个注册单位„国(或地区)外俱乐部‟迁移到另一个注册单位„国(或地区)外俱乐部‟的行为。 第六条 只有在中国篮协注册并具有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球员、教练员才可报名参加该注册年度的CBA 联赛。并且,俱乐部有义务向国家各级篮球队输送球员,俱乐部和球员须服从国家各级篮球队的调动。 第七条 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球员、教练员的注册和交流按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受中国篮协停赛处罚的球员、教练员在处罚期内不得注册和交流。 第九条 俱乐部在申请参加中国篮协主办的CBA 联赛前必须通过准入评估(《准入标准及评估细则》见准入实施方案),经评估准入后方可在中国篮协注册,并与中国篮协签订参赛协议书。 第十条 俱乐部球员、教练员参加CBA 联赛应持有与俱乐部签订的聘用合同(该合同格式由中国篮协统一制作),并在赛前规定的时间履行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凡参加CBA 联赛的球员、教练员未经中国篮协批准,在有效注册年度内不得参加CBA 联赛以外的其他比赛。 第十二条 注册与交流应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公开、合法,有利于篮球运动有序、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球员注册 第十三条 首次注册是指注册单位将首次参加CBA 联赛球员的情况第一次在中国篮协进行登记;再次注册指注册单位将交流球员的情况在中国篮协进行登记;年度注册指注册单位将代表资格不变的球员情况每年在中国篮协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注册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