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 联合国 环境规划署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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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UNEP/Oz L
10/3 21 September 199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缔约方第十次会议 1998 年 11 月 23-24 日,开罗 秘书处关于缔约方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 第 7条 和第 9条提供的资料的报告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缔约方上报数据情况 秘书处的报告 一
本报告载有秘书处(截至1998 年9 月10 日)收到的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第条7 和第9 条提供的资料
《 蒙特利尔议定书》第7 条规定: ( a) 基准年数据
* 每 个缔约方都应在成为缔约方后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其1986 年生产、进口和出口附件A 所列的每一种受管制物质的统 * 在本报告中,“基准年”指第一个按照规定必须申报某种物质有关数据的第一年
“基准”一词指逐步停止使用时间表所根据的生产/消耗数量;例如1981 年是附件A 所列物质的“基准年”,1995- 1997 年平均消耗/生产数量则是管制措施的“基准”
同样,1989 年是氟氯烃的基准年,基准则是1989 年氟氯烃消耗量加1989 年氟氯化碳消耗量的2
UNEP/OzL
Pro/10/3 Page 2 计数,1989 年提供其关于附件B 和C 的此种统计数、1991 年提供其关于附件E 的此种统计数,若没有实际数据,则提供尽可能近似这种数据的估计数; ( b) 年度数据
每 个缔约方都应向秘书处提供其关于附件A、 B、 C 和E 所列每一种受管制物质的年度生产统计数据(即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