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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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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规定 (1992 年6 月18 日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建立以来,特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村镇建设、生活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和进一步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加速特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把深圳建设成为外向型、多功能的国际性城市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特区农村和农民系深圳特区范围内 68个村委会、沙河华侨农场和所属持特区内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渔鱼和蚝民。 第三条 实施农村城市化(即实现农村转化为城市、村民转化为城市居民)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着眼未来,平衡过渡;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兼顾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 建设,有利于城市的总体规划 和我 市未来发展目标的实现;在 实施过程 中 ,不 损 害 群众的正 当 利益,不 降 低集体分 配 水平,不 平调 集体财 产 。 第二章 管 理 体制 第四 条 对特区农村现行的管 理 体制按 照 职 能分 解 、归 类 理顺 、分 步实施、不 断 完 善 的原则进行转变。即将 原村民委员 会的发展集体经济和组 织 村民自治 的两 大职 能分 开 ,分 别 由 新 的集体经济组 织 、居民委员 会和街 道 办 事 处 承 担 。 ( 一 ) 撤 销 村 民 委 员 会 建 制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居 民 委员 会 组 织 法 》 建 立 居 委 会 。 各 居 委 会 的 名 称 一 般 应 保 留 原 村 地 名 , 并上 报 市 地 名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 ( 二 )在 原 各 村 集 体 企 业 的 基 础 上 组 建 和 完 善 城 市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独 立 承 担 发 展 集 体 经 济 的 职 能 。 ( 三 ) 上 述 职 能 以 外 的 其 他 职 能 , 原 则 上 由 区 政 府 的 派 出 机 构 街道 办 事 处 承 担 。 具 体 的 组 织 协 调 工 作 由 区 委 、 区 政 府 负 责 。 ( 四 ) 境 外 有 土 地 的 村 , 在 新 成 立 的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中 , 一 定 时 期内 保 留 原 村 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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