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009-06-17 20:21:31) 转载 标签: 法规规定 经济案件 经济犯罪 追诉标准 案件标准 杂谈 分类:法律法规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 1 5 1 条第 1 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 1 5 8 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 、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 、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 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 1 5 9 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 )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 1 6 0 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 、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 、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 、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 、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 、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财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