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校食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师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兵团《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后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食堂的卫生安全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
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指导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质量检查工作;学校具体负责食堂及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兵团中小学校
第二章 食堂的经营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学校食堂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坚持为师生服务,为教学服务,做好师生的后勤保障,确保学校伙食卫生安全,价格合理,质量良好
第六条 学校食堂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对 外承包经营,学校应坚持自主管理,服务至上的原则,让师生吃好,让家长满意
第七条 学校对食堂原(辅)料供应商应实行定点及备案的管理方式
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选派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组成资格审查及备案管理小组,对信誉良好、质优价廉、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定
并将食堂卫生安全、奖惩规定等内容作为重要指标写入合同
第八条 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并成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日常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学校要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并上墙明示,包括原辅料采购验证制度、仓库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留样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除虫灭害卫生制度和突发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