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1990年1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加强和改进企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纪检工作),充分发挥企业中党的纪律检查组织的作用,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党的纪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从严治党,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搞好企业党风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第三条企业党的纪检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企业中的贯彻执行情况。第四条企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企业纪委)是党在企业的党内执纪、监督组织,是企业党的纪检工作的领导机构,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1第五条企业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上级纪委对企业纪委的工作应加强领导。企业纪委要认真执行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决定、决议,经常主动地请示、报告工作。第六条企业党委要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研究纪检工作。企业厂长(经理)要积极支持纪检工作。企业纪委要主动接受企业党委的领导,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对企业同级党委和所属党组织及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企业纪委的监督。第七条地方党委、纪委要重视和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党的纪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企业纪委开展工作。中央直属(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对党的关系在地方的所属企业党的纪检工作要加强指导,并主动与地方党委、纪委协调和配合。党的关系在地方的中央直属(省属)企业纪委要主动接受地方党委、纪委的领导。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第八条设党委的企业一般应设纪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设纪委的小型企业,党委应设专职纪检委员;设党总支的企业(包括党委下属的总支单位,下同),在党总支内设专职或兼职纪检委员;设党支部的企业(包括党委或党总支下属的支部单位,下同),在党支部内设纪检委员。2第九条企业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与企业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向企业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企业党委相同。企业纪委换届时,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应在征求上级纪委的意见后,报上级党委审批。企业纪委实行委员会制,党委设常委的企业,纪委也可设常委。纪委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企业纪委书记应是党委常委,党委不设常委的应是党委委员。第十条企业纪委应按精干、高效、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大中型企业纪委应设办事机构,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从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干部(以下简称纪检干部)。不设办事机构的纪委应配专职纪检干部。对在同一地区或同一系统的若干小型企业,也可以由主管上级纪委派出纪律检查员,专职协办这些小型企业的党的纪检工作。企业纪委的专职人员,应按本企业政工干部15-20%的比例配备。第十一条从事企业党的纪检工作的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纪,作风正派,联系群众;熟悉党务工作,有一定理论、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接受党的纪检工作。第十二条企业纪委书记一般应专职,配备同级党政副职3级干部。纪委副书记应配备企业中层正职级的干部,纪委常委、专职委员及下设机构的负责人应配备企业中层正职或副职级干部。企业纪委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层副职级的纪律检查员,检查员职务是实职,与其他同级党政领导干部职级相同。第十三条要保持企业党的纪检干部的相对稳定。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专职委员在任期内的任免和调动,须征求上级纪委的意见后,再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手续。企业纪委其他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征得所在纪委同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决定》,有条件的地区或部门的党的纪检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