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2年9月25日)各位记者:大家好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近年来人民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有关情况
一、人民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基本情况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是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
依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
但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益难以实现,生活陷入困境
为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2004年以来,一些地方法院率先探索和尝试对刑事被害人开展救助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项工作也高度重视,于2006年成立专题调研组,就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制度建设涉及的重点问题展开调研积极向中央有关部门提出改革动议
2008年,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吁下,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并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央政法委员会领导、协调下,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结合前期调研成果研究提出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救助资金保障与管理、救助的审批与发放等基本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并要求各地据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为确保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开展,意见明确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并1要求各地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自行确定具体救助对象范围、标准的同时,重点保障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严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