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小结关于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培训心得2014年6月12日、13日参加了山西省建工集团组织的国标规范培训,规范编制委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的两位专家对近期出台或即将出台的三本新规范有针对性的进行了较为深刻的阐述。使本人对上述几本规范的理解更加深刻,针对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的变化、新内容及学习过程中的心得做一个简单的小结。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构架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构架主要为:法律文件—法规文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其中法律文件是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其地位最高,如1997年人大发布通过的《建筑法》。法规性文件是国务院颁布的,是重要文件,如2000年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门标准是行业内发布的指导性标准,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地方性法规是结合地方实际依据行业标准编制的,一般地方性法规条文的内容、要求高于行业标准。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概况《标准体系》适用范围:城乡规划,建设领域,房屋建设等。《标准体系》内容包括现行有效的规范、在编规范、待定规范,体系涵盖了1375项,20个专业。其中施工质量专业共122项,65项现行有效,48项在编在修,9项待编。《标准体系》的作用:保证城市功能正常功能;满足建筑物全寿命技术要求;约束参与单位人员质量行为。《标准体系》建筑施工质量专业内容:施工管理类;施工技术类;检测技术类;质量验收类;建筑材料类。《标准体系》的特点及存在问题:特点—标准包括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包括国标、行标,主编部门多;标准数量多内容细。存在问题—①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不健全,标准缺少法理上的依据;②标准对建筑物的功能性、环保型重视不足;③标准多头管理,缺乏整体性;④体系有待完善,部分标准分散、空缺;⑤地标、企标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三.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修订内容1.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3.0.4本条规定了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条件和要求。1.相同施工单位在同一项目中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往往属于同一批次,如果按每一个单位工程分别进行复验、试验势必会造成重复,且必要性不大,因此规定可适当调整抽样复检、试验数量,具体要求可根据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2.施工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但对施工安装后的工程质量应按分部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测试验,不能减少抽样数量,如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等。3.在实际工程中,同一专业内或不同专业之间对同一对象有重复检验的情况,并需分别填写验收资料。例如混凝土结构隐蔽工程检验批和钢筋工程检验批,装饰装修工程和节能工程中对门窗的气密性试验等。因此本条规定可避免对同一对象的重复检验,可重复利用检验成果。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应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事先报监理单位认可。施工或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也可不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不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3.0.5为适应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保证建筑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本条规定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没有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制定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等内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可参与制定。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3.0.9本条规定了检验批的抽样要求。目前对施工质量的检验大多没有具体的抽样方案,样本选取的随意性较大,有时不能代表母体的质量情况。因此本条规定随机抽样应满足样本分布均匀、抽样具有代表性等要求。对抽样数量的规定依据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2003),给出了检验批验收时的最小抽样数量,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