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 清河区食品安全示范区评价细则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工作要求项目性质国标项号评价标准评分方法评价方式责任单位(一)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否决(一)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界定
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来界定,如“三鹿奶粉事件” 、“瘦肉精事件” 、“福喜事件”等事件
一票否决市政府食安办负责提供认定意见;如果近三年发生特别重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不能被评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区食安办区食药监局区农委区水利局区质监局等相关成员单位(二) 近三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显示本地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较好否决(二)
近三年在食药监系统国家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 平均合格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不能通过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考核
一票否决查阅市食药监局出具的创建城市近三年国家抽检合格率认定意见和全国平均合格率
该项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则创建城市不能被评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三) 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较高否决(三)
当地群众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在以上
一票否决创建工作验收前, 创建城市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群众总体满意度低于,则创建城市不能被评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政府食安办负责对调查机构资质及调查样本量、 抽样方法、 调查方法、 调查问卷、统计方法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核
2 / 20 二、“党政同责”落实到位工作要求项目性质国标项号评价标准评分方法评价方式责任单位(四) 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关键分(四)
区政府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每年各不少于次
各研究次以上得分;研究一次得分;未研究不得分
区政府食安办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材料;提供相应文件、方案等原始资料
区政府颁布“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