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人事保证制度的探讨汪渊智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人事保证制度/适用范围/资格/责任内容提要:我国目前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人事保证制度的建立就是要不断完善就业机制,使人事保证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
在实践中,人事保证制度的适用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它在适用范围、人事保证人的资格、责任范围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人事保证广泛存在于许多行业,许多公营以及私营企业时常遇到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财物损害或盗用公款等致使雇用方受损害的情形,但由于员工自身条件的限制,雇用方即使向员工索赔也无法得到补偿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用人单位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受雇人提供人事保证
当然,这一要求受雇人是可以拒绝的,但他(她)将因此得不到这一职位,所以在处于劣势的情况下,受雇人别无选择,于是这一做法也就成为理所当然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此尚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法律的空白将会使对这一问题的规范更加困难,只有从制度上进行规范,才能使人事保证制度显示出优势,在经济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文的主旨就是讨论人事保证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存在的可能性、合理性以及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以期对这一制度进行更好的利用
一、人事保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虽然人事保证制度的确立十分必要,但它必须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它的适用应当有严格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使其作用得到发挥
我国社会目前面临的就业(包括下岗再就业)压力十分巨大,如果不加区分地增加就业时的条件限制,就会影响就业者的情绪,增加其就业的困难,从而加重社会负担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只在一些特殊的行业和关系重大的职务上要求受雇人提供人事保证,如企业的经理、财会人员、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员、质检员、核心技术人员、股票交易员等等
这样做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因在这些行业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