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学 校 食 堂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规 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 (含托幼机构) 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71 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 2011 〕395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 2010〕160 号)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行政主管责任,学校(含托幼机构) 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具体责任人, 食堂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
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并公示
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 统一管理, 不得对外承包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公司,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学校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餐饮服务部门负责人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学校食堂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员制(技能炊事员、 卫生监督员、营养指导员、伙食评判员、伙食价格监督员)、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包括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公示牌”)等,严禁涂改或遮盖,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
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