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明确工程建设领域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全面治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号)文件要求,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农民工工资专户) 管理制度,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工资款) 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 (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并在 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所涵盖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专业承包企业的,应由总承包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2 / 10 资。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 水利和通信工程等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以及与以上除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外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依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与工资有关的事项。其中,支付形式必须采用企业委托银行代发至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第五条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应按《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号) 等有关文件 的要求落实工程项目从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结合实名制管理及考勤信息,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二章专用账户设立第六条凡在漳州市辖区内承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和通信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 (合同总工期少于个月的小型工程除外), 并与建3 / 10 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附件 ) 。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漳...